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市金坛别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花谷奇缘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别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0413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常州市金坛区别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补正为“常州市金坛别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 七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