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金坛区东城色全色美家居用品经营部:
原告刘勇诉被告金坛区东城色全色美家居用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4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解除原告刘勇与被告金坛区东城色全色美家居用品经营部于2019年12月1日签订的《订货合同》。
二、被告金坛区东城色全色美家居用品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勇返还货款8500元、其他费用500元,共计9000元,并承担以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金坛区东城色全色美家居用品经营部承担律师费用3000元(此款原告刘勇已支付,被告金坛区东城色全色美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金坛区东城色全色美家居用品经营部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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