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金坛市化纤厂: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金孔雀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茅金峰、第三人金坛市化纤厂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立即停止对金坛市化纤厂在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汤庄西大街53号工业房产的强制执行;2、判令立即停止对金坛市化纤厂在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汤庄西大街53号工业房产价值重新进行评估;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14日15时30分在本院三楼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院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118号。
联系人:郭金欣 0519-82399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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