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4931号
侯辉:
本院受理的(2021)苏0413民初4931号原告位加年诉被告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包含保全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醋糟款37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以37000为基数,按年6%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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