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金坛区金城开来橱柜经营部:
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颖福木制品厂与被告金坛区金城开来橱柜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经营部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经营部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经营部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坛区金城开来橱柜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颖福木制品厂给付货款人民币104106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上海颖福木制品厂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2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合计人民币2262元,由被告金坛区金城开来橱柜经营部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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