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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坛区西城腾辉渔需物资经营部与被告葛红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7/13 9:43:27 浏览次数:2599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葛红普:

    本院审理的原告金坛区西城腾辉渔需物资经营部与被告葛红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葛红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坛区西城腾辉渔需物资经营部支付货款1265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金坛区西城腾辉渔需物资经营部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0元,由被告葛红普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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