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倪剑:
原告张国海与被告丁罗刚、倪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丁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国海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倪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倪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罗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丁罗刚、倪剑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张国海已预交,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张国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