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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清芽与被告张春云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7/13 10:05:32 浏览次数:352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4942号

张春云:

    本院受理的(2021)苏0413民初4942号原告陈清芽与被告张春云离婚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4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清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清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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