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4435号
汤和平:
本院受理的(2021)苏0413民初4435号赵东诉被告汤和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4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汤和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东支付劳务工资335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赵东其余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汤和平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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