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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宜兴市万石镇东磊石材经营部诉被告蒋腊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1/7/13 10:06:51 浏览次数:2921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4711号

蒋腊庚:

    本院受理的(2021)苏0413民初4711号原告宜兴市万石镇东磊石材经营部诉被告蒋腊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包含保全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蒋腊庚支付原告宜兴市万石镇东磊石材经营部货款57600元及利息(利息以57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为9455.40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5月10日为5930.16元,以上合计72985.56元);2.判令被告蒋腊庚支付原告宜兴市万石镇东磊石材经营部律师费8465元;3.判令被告蒋腊庚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上述合计81450.56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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