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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明华与被告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7/13 10:07:56 浏览次数:3174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俊:

    原告蔡明华与被告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4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明华借款7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王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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