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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与被告王菊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7/15 15:48:34 浏览次数:3915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菊芳: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与被告王菊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菊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返还借款本金95210.08元、支付利息4750.66元(计算至2021年1月25日)并支付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支付律师费15000元;二、被告王菊芳如不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期限、数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有权以被告王菊芳抵押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金湖花园9-206室不动产【房产证证号:金坛市房权证常金字第0096098号;土地证证号:坛国用(2012)第895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王菊芳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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