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胡书青:
原告金坛区东城致和春酒业经营部诉被告胡书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3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胡书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金坛区东城致和春酒业经营部支付货款人民币760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胡书青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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