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上午,我院一审宣判三起毒品犯罪案件,3名毒品犯罪嫌疑人依法受到惩处。其中被告人柴某、戈某二年内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邱某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远离犯罪。吸食是害己,容留是害人。容留他人吸毒不仅损害吸毒者的身心健康,而且易诱发其他多种犯罪,给社会和谐安定带来隐患,危及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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