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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观新诉被告刘罗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7/16 11:38:16 浏览次数:2891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2344号

刘罗招:

    本院受理原告谢观新诉被告刘罗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联系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罗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观新劳务报酬人民币15540元。二、驳回原告谢观新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元,由被告刘罗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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