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执异70号
陈建平:
本院在执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夏尔、徐国妹、张月亮、陈建平(身份证号320422195710152314)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国妹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异70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一、变更本院(2021)苏0413执1962号之三十二执行裁定主文为:冻结被执行人徐国妹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230415270443966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589212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在上述冻结期限内,每月保留人民币900元作为被执行人徐国妹必需的生活费用。二、驳回被执行人徐国妹的其他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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