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执异67号
卢金友、纪小令:
本院在执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银行)申请执行卢金友(身份证号码320422196009136214)、卢杨、纪小令(身份证号码320422194212046506)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卢杨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异67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一、变更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2021)苏0413执2412号执行裁定为: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卢杨银行存款人民币3408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卢金友、纪小令银行存款人民币152709.1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二、驳回被执行人卢杨的其他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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