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执异68号
王建新:
本院在执行贺健申请执行汪素芳、薛文娟、王建新、百家通(常州)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素芳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异68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变更本院(2021)苏0413执1050号之十七执行裁定主文为:冻结被执行人汪素芳在中国建设银行6214671260011894846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790069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在上述冻结期限内,每月保留人民币900元作为被执行人汪素芳必需的生活费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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