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执异72号
许文涛:
本院在执行张国祥申请执行许文涛(身份证号320422197202120139)、荆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顾丽俊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异72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中止本案对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花园西庙村360号的不动产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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