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艾荣臻: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凤诉被告艾荣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52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息72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以借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时间从2021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按10%计算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10月11日09:15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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