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戴益中:
原告荆国新与被告戴益中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3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戴益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荆国新铝合金门窗定作款8089元。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戴益中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O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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