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蒋雪锋: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胡文国诉被告蒋雪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蒋雪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文国借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文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蒋雪锋负担(该款原告胡文国已经预交,被告蒋雪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胡文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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