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曹军华:
本院受理原告吕明珍诉被告曹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5106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壹万)元整并从即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至实际还款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七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