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崔益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崔益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崔益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500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31654.59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月26日),并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2700元,以及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2元,由被告崔益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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