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肖留洪: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华诉被告肖留洪、骆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228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给付人民币本金24万元;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截止到2018年元18日的利息114600;三、请求判令被告以20万为基数,从2018年1月19日起以月息1.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直到借款本金归还结東为止;四、请求判令被告以4万为基数,从2019年1月19日起以月息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直到借款本金归还结束为止;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9月16日09:00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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