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3163号
常州市金坛区桐尚管业有限公司、孙瀛:
原告常国庆与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桐尚管业有限公司、孙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31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2020)苏0413民初3163号判决书中的“孙赢”补正为“孙嬴”。限你在发布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