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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华照与被告赵夕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7/21 18:18:31 浏览次数:263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夕扣:

    原告韩华照与被告赵夕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3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赵夕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华照劳务费人民币210000元、利息42000元并以21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赵夕扣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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