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318号
贺效华:
本案受理原告贺文栋与被告丁月英、贺效民、贺效华、贺效众遗赠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愚池43幢301室房屋(权证号:常金字第0012900号)及愚池43幢301室车库(权证号:常金字第0012901号)归原告贺文栋所有;二、被告丁月英、贺效民、贺效华、贺效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贺文栋办理上述房屋及车库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贺文栋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原告贺文栋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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