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建新:
原告刘云诉被告常州螳螂艺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薛文娟、王建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常州螳螂艺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云工程款人民币490000元。二、被告王建新对本判决第一项负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刘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常州螳螂艺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刘云已经预交,由被告常州螳螂艺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径付原告刘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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