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富:
原告常州广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48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广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广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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