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徐斌、王安:
本院受理原告耿国俊诉被告徐斌、王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501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支付劳务费60000元、利息7451.5元(本金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率6%计算5719元;本金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1732.5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10月25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薛埠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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