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2790号
马叶仙:
本案受理原告魏华与被告马叶仙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魏华与被告马叶仙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马叶仙负担。
(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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