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3962号
常州本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本案受理原告江苏天泰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本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3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常州本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天泰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97944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25元,由被告常州本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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