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执异98号
南京澜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潘倩申请执行南京澜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20018C2N)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丹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异98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中止对被执行人南京澜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5910686810101-6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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