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5272号
汪子菁:
本院受理原告宫佳程与被告汪子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52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宫佳程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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