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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元香诉被告王民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7/30 17:21:08 浏览次数:197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民芳:

    原告商元香诉被告王民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民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商元香劳务费人民币457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商元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2元,由被告王民芳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182元。

 

    二O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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