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执异100号
无锡泰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协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陈昌:
本院在执行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图木舒克市恒基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无锡泰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39832977XT)、乌拉特前旗协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33185448768)、陈昌(身份证号码37098219770608001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宁夏威格瑞斯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异100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驳回案外人宁夏威格瑞斯电力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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