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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卞春艳申请执行薛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1/8/2 9:48:30 浏览次数:2068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2021)苏0413执异65号

 

薛万金:

    本院在执行卞春艳申请执行薛万金(身份证号码32112319811120773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江苏永和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异65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中止对坐落于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高骊山路88号公园尚城11幢2903室不动产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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