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林霞:
本院受理原告徐秀珍与被告王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25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徐秀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徐秀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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