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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菊平诉被告全华进、冀圣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8/3 10:40:32 浏览次数:1959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全华进、冀圣中:

    原告张菊平诉被告全华进、冀圣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全华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菊平支付货款27759元。二、驳回原告张菊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8元,由原告张菊平负担39元,被告全华进负担509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全华进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被告全华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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