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1260号
梁月:
本院受理的(2021)苏0413民初1260号原告梁静与被告梁月抚养费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月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静支付自2019年3月18日至2021年1月17日(共计22个月)止的生活费共计人民币55000元。二、被告梁月应自2021年1月18日起每月承担婚生女梁静生活费人民币250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该期间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被告负担50%。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梁月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迳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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