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1605号
杜小莉、计留平:
本院受理的(2021)苏0413民初160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杜小莉、计留平、常州市金坛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小莉、计留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777.98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017.61元及罚息133.50元(利息和罚息计算至2021年2月7日),并支付律师费人民币9000元,以及自2021年2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和罚息。二、如被告杜小莉、计留平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有权以被告杜小莉、计留平、常州市金坛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抵押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南洲花园66幢406号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24元,由被告杜小莉、计留平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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