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1932号
江小俊:
本院受理的(2021)苏0413民初193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江小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小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700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34887.1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月25日),并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3000元,以及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24元,由被告江小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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