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2320号
艾荣臻:
本院受理的(2021)苏0413民初2320号原告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凯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艾荣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艾荣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凯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人民币5968元、电梯费1816元、水费316元,并支付滞纳金500元,合计人民币8600元。二、驳回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凯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元,由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凯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6元,由被告艾荣臻负担11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上述给付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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