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3135号
吴建斌:
本院受理的(2021)苏0413民初3135号原告吴浩荣与被告吴建斌抚养费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建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浩荣支付自2017年10月至2020年8月(共计35个月)止的生活费共计人民币157500元。
二、驳回原告吴浩荣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50元,由被告吴建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迳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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