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抚顺县富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英诉被告王惠清、抚顺县富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李英事故损失人民币103291.7元;二、被告王惠清、抚顺县富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李英事故损失人民币264.6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7元(已减半收取)及鉴定费2360元,由原告李英负担2504元,被告王惠清、抚顺县富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7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34元。
特此公告
二O一六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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