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余斌:
原告金坛区薛埠金胜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余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余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金坛区薛埠金胜建材经营部租金及租件赔偿合计人民币27756.92元,并承担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金坛区薛埠金胜建材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0元,由原告负担76元。由被告余斌负担49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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