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高亮:
本院受理原告高翌玹诉被告高亮抚养费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41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翌玹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翌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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