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刚:
本院受理原告王杏娟诉被告徐粉娣、杨沪霞和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4569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徐粉娣、杨沪霞、杨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继承杨国祥的遗产范围内对本院(2020)苏0413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主文确定的左小芳承担的还款责任承担共同给付义务,但利息的起算日期为2021年4月21日;
二、驳回原告王杏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粉娣、杨沪霞、杨刚在继承杨国祥的遗产范围内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院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118号。
联系人郭金欣0519-82399654、18118357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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