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金略:
原告宿鹏诉被告张金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48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驳回原告宿鹏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O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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